职场新人莫忘四项权利

您当前的位置 : 教育 > 职场就业 > 职场动态   时间:2020-10-14 10:10   收藏   打印

时间:2020-10-14 10:10  

  秋季招聘会作为招募员工与应聘的平台,得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青睐。从以往的情形看,一些职场新人遭遇了“证件被扣、口头签约、试用期太长、劳动报酬过低”等四种情形,这也警醒职场新人别忘了这四项权利。

  有权索回被扣证件

  【案例】 去年9月22日,沈艳敏(化名)参加当地秋季招聘会后,与一家公司“对上了眼”。公司要求沈艳敏提交大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原件,沈艳敏觉得公司只是为了核对相应信息,没有多想便提交了。谁知公司不仅当场收去,甚至在沈艳敏入职半年后,虽经沈艳敏多次催要,也没有归还的意思。经人提醒,沈艳敏才知道公司是想通过扣押证件防止沈艳敏跳槽。

  【评析】 公司无权扣押沈艳敏的证件。《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公司为了一己之私,企图通过扣押证件逼迫沈艳敏就范无疑与之相违,沈艳敏不仅有权拒绝,而且有权索回。

  有权否定口头合同

  【案例】 去年10月17日,马春红(化名)在秋季招聘会上找到一家自己心仪的公司,且岗位与自己大学所学专业对口,公司也对其非常满意。可彼此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达成一致意见后,不管马春红如何要求,公司就是拒绝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不愿意给出任何理由。

  【评析】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任何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与之对应,公司自然不能例外,马春红无疑也有权对公司的做法说不。

  有权纠正试用期限

  【案例】 去年10月22日,王晓洁(化名)参加秋季招聘会被一家公司看中,并表示可以与王晓洁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但给出的条件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内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由于自大学毕业后一直没有找到工作,求职心切的王晓洁只好违心同意并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次日,王晓洁因觉得实在太亏而反悔。

  【评析】 公司的行为违法。《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鉴于公司与王晓洁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试用期却6个月,即与之相违,王晓洁自然有权要求纠正。

  有权要求增加报酬

  【案例】 去年11月2日,黄莎莎(化名)在秋季招聘会上与一家公司达成入职意向后,于次日依约来到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公司突然提出,由于黄莎莎刚刚大学毕业缺乏工作经验、人脉关系不广等,其在2个月试用期的工资只能按相同岗位人员的50%支付。基于一职难求,黄莎莎只好无奈接受。1个月后,黄莎莎发现按50%计算,自己实际得到的工资比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还少300元/月,而公司对其增加请求,以有合同为凭置之不理。

  【评析】 公司应当补足黄莎莎实际领取工资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差额。《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正因为黄莎莎所领取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决定了只要在规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公司就必须支付最低劳动报酬。

  (颜东岳)

来源:安徽日报 编辑: 陈娉娉
来源:安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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