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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发改委研究起草了《安徽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记者梳理公示的内容,发现了不少亮点。对放开后收费标准涨幅较大或者可能引发本地区民办教育收费标准显著上涨的,可恢复政府指导价管理。
【定价】
放开收费涨幅较大的,可恢复政府指导价
征求意见稿提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学费、住宿费,下同)、民办幼儿园收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下同)及义务教育、普通高中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对已试点放开收费标准的民办高校、民办职业院校、民办中小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发展改革、教育等部门应开展收费成本调查和政策评估。对放开后收费标准涨幅较大或者可能引发本地区民办教育收费标准显著上涨的,可恢复政府指导价管理。
另外,民办技工院校、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不含幼儿园,义务教育、普通高中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为防止过高收费,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可对其依法加强调控监管。
【调整】
收费标准调整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年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民办学校收费如何实施?具体来说,先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校方在最高上限或浮动幅度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而民办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可以按照非营利原则收取相应的服务性收费;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前提下,可以按照非营利原则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
教育成本、住宿成本,并非一成不变。今后,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动态管理,收费标准调整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年。调整收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学生入学时的学费标准一经确定,在读期间不得提高。
【退费】
学生退转学,校方根据实际退还部分费用
在收费频率方面,此次征求意见稿提出,民办高校按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预收;民办中小学、民办技工院校按学期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收取学费、住宿费后,如学生因退学、开除、转学、休学、游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或保留学籍的(简称“退转学”),学校应根据实际退还部分费用。
其中,按学年、学期收费的,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学生退转学时间每达到1个月的,退还1个月学费、住宿费,不足1个月的不计退费。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按其他方式收费的,学生退转学时间每达到总学习期1/5的,退还1/5学费、住宿费,不足总学习期1/5的不计退费。
另外,民办学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实际结算应收费用,多余部分退还学生。值得一提的是,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以及不履行事先约定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收取的全部费用。
【监管】
不得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收赞助费
民办学校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加收其他费用。
不得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民办学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教育收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乱收费的行为,各地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方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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