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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条”在争议中实施
6月12日,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在全国高校中,首次针对教师出台了“误人子弟”的14条评判标准。此事经本报6月13日、18日连续报道后,引发社会强烈关注,各大网站争相转载,网友评论跟帖数以万计。对于该校出台的这一规定,省内各界人士也争议不断,反响强烈。
面对来自各界的议论,该校也承受着较大的舆论压力。昨日,该校副校长吴开胜表示,自从该校出台的“误人子弟14条”被媒体报道后,面对各种各样的说法,该校领导压力很大,但是“学校仍然会将这一规范实施下去”。
他解释说,校方最初出台的“误人子弟”评判标准是20条,最后经过多次向校内教师征求意见,才精练到现在的14条。这14条评判标准,无论怎么看,都是教师职业的最基本职业素质和要求。它的出台背景,恰好指向了我国高等教育的另一个弊端:对教师的师德在道德层面要求宽泛,却缺乏相对明确的评判准则。
他还表示,不同高校都有各自的特殊情况和要求,同一规定放在不同高校,也会产生不同的效果,高等教育中的教学管理不能用“以点盖面”的形式来探讨,但只要符合自身实际,就是可行的。
有话大家说
这个规定很不错
邓先生(武昌学生家长):我觉得这个规定很具体,很不错。我姑娘读大二,她有几次跟我说起老师讲课的情况,有些老师上课没有任何准备,特别随意,上完课就走人,很少和学生交流。这个规定应该能引起老师对上课的重视,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李炜(武昌学生家长):这个规定很详细,总体上我赞成。大学生需要在学校学到一技之长,将来才可以在社会上立足。而如果没有一个制约教师行为的制度,仅仅寄希望于教师的自觉,是不行的,可能耽误学生的学业。规定中可能有些规则不恰当,但这种出发点是正确的。
姜波(华中农大经贸专业大四学生):高校老师总体上都很负责任,但有极个别的老师可能会有些问题,出台这个标准是对老师行为的一种约束。
此举有一定意义
肖翠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宣传部部长):我认为该校此举有一定意义。与西方高校相比,我国高校对教师的教学行为管理略显不足。在大多数高校,教师的教学行为完全取决于其个人的职业道德,这样的现状看似符合高校的某些特征,但实际上并不利于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
对于高校教师教学行为,教育部只能出台一个大的管理原则,只有高校在这个原则框架下,依据自身办学实际情况量身定制的管理方法才能具备实效。我认为,高校适当出台一些教学管理规范,并不会限制教师的教学创新力,相反能起到很好的导向作用。
有利有弊操作性不强
钱刚(湖北大学硕士研究生):这个规定对于学校、教师和学生总体是有利的。但作为一个成文的规定,使用“误人子弟”的字眼,过于严重,有点侮辱老师,带有道德评价的味道。而且有些条款的操作性并不强,对老师的要求过于苛刻,也束缚了教师的创造性和主动性。
夏婕(武汉大学学生):一般学校都有保证教学质量的管理条例,出台了比较详细规范的制度。“误人子弟”的标准,实际上是教学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完善的表现。这些规定界限模糊,可操作性不强,如指导实习不认真,什么样的行为才叫指导实习不认真呢?教学内容陈旧的标准又是什么?
可能导致教学“形式化”
尚重生(武汉大学“四大名嘴”之一,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我坚决反对该校此举。教书育人是一项创造性的精神劳动,尤其对高校教师而言,教学中的态度如何,靠的是其自身师风师德的约束,而非一纸简单的“量化规范”所能替代。诚然,高校中确有少数教员师风不正,重科研而轻教学,重实践而轻课堂,但这一现状仅靠“14条”规范就能扭转吗?可谓笑谈。
高校应包容教师采用多元化的教学风格,一名老师在课堂教学中旁征博引,看似天马行空,却很可能是在从学科交叉的角度向学生诠译真理;有的老师看似偶尔口误,却是为了活跃课堂气氛,启发学生参与……将教师授课行为“量化”考核,只可能会逼着教师教学“形式化”。
而且将一把“误人子弟”的“悬剑”吊在教师头顶,也反映了办学者对教师的不信任,如果一所大学连自己的教师都不信任,还如何要求教师奉献?
岂能以课堂表现论师德
谭邦和(华中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教育部《高中语文课程标准》专家组成员):我不赞成高校行政过多干预教学。高校教师与中小学教师所面对的教学对象不同,教学方式也应有别,像中小学那样按教学计划,一板一眼进行的教学模式,并不适用于高校学生,评判高校教师也不能仅以一堂课的效果或进展而定。
而且一所高校的教师中,有人表达能力强、会讲课;有人不擅言辞却是科研好手,使学生仅需观摩便能从中受益,校方又如何能仅以课堂表现论师德?此举只会将教师的思维重重束缚,使大学课堂变得生硬、僵直。
有哗众取宠之嫌
胡中功(武汉工程大学教务处处长):对高校教师的教学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规范是有必要的,但这种管理过于细化就显得过犹不及了。我个人认为高校实施“14条”至少有两点不妥:一是把教师的教学行为规定得太死板;二是在鼓励教师进行多样化教学的当前,这刚性的“14条”规定实施起来很难,几乎不切实际。
实际上,对于绝大多数普通高校而言,学校都对教师的教学行为进行了相应的规范,只是没有扣上“误人子弟”这样的大帽子大肆宣传。高校采用这种口语化的提法,有点炒作之嫌,给人一种哗众取宠的感觉。
和谐包容是大学之本
郑文博(武昌区徐家棚法律服务所):学校制定规章制度来监督教学质量,激励教师工作的初衷无可厚非,但是否能真的促进工作绩效,达到提升教学品质的目的,却值得商榷。
和谐包容的教育环境是大学之本,即使该校14条规定真能在短期内促进专业教育的质量,但如果忽略了互相尊重,以人为本的人格教育,做出重功利轻人格的示范,这种紧箍咒式的考核能否实现培育人格、全面发展的教育目标,人们不禁会打个大大的问号。
“误人子弟”评判标准
1.师德不合格,不为人师表,不教书育人;
2.不尊重学生,对学生讽刺、挖苦、谩骂,侮辱学生人格;
3.备课不认真,教学信息量少,上课东扯西拉,层次混乱,空洞无物,学生不知所云,没有收获;
4.上课照本宣科,照课件宣科;
5.教学过程中出现政治性错误,对学生进行误导;
6.教学过程中出现科学性、常识性错误;
7.整堂课以放录音、放录像代替教学,既不讲评,也不组织教学;
8.辅导课不落实,走过场,搞形式,完全没有实效;
9.批改作业不认真,或根本不批改,或是写一个“阅”字了事,或出现严重错改;
10.考试命题不科学,阅卷不规范,或出现严重错判,或出现徇私舞弊;
11.不参加教研活动和不进行教学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陈旧,教学毫无新意,教学效果甚差;
12.指导实验、实训不认真、不负责,对实验、实训过程不熟悉,对学生指导不到位,实验、实训效果差;
13.指导实习不认真、不负责,放任自由,毫无成效;
14.指导毕业论文不认真、不负责,对抄袭论文,或毫无察觉,或放任不管。(□策划/傅文仁采写/本报记者赵飞见习记者张文宇大学生记者袁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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