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 严禁开展学科类项目培训

您当前的位置 : 教育 > 教育培训   时间:2021-12-13 12:17   收藏   打印

时间:2021-12-13 12:17  

  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严禁开展学科类项目培训;培训项目课程标准,不得超出培训对象所处年龄阶段……近日,合肥市体育局发布《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国际”等字样

  该标准所称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经县(市)区、开发区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在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等部门登记,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体育运动项目培训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培训机构。

  该标准对义务教育阶段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所用名称,做出了严格、细致的规范。

  相关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机构名称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机构办学所在地、类别等相符合,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非营利性体育机构一般表述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项目)或中心等。营利性体育机构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即行政区划(一般采用“合肥市”或“合肥市+区”或“县(市)”)+字号(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体育类培训+组织形式 4 个部分组合而成,且不得使用简称。

  同时,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学科类培训业务相关内容。此次标准实施前设立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继续沿用;不符合的,需按规定变更。

  严禁开展学科类项目培训

  在机构设置上,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管理机构,明确专职负责人,专职负责人需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相关体育专业从业经验。

  机构拥有的教练员(体育教学人员)需不少于 3 人。每个培训项目教练员(体育教学人员)不得少于 1 人,应该具有相应专业的从业资格证书(教练员证、二级及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证、教师(体育)资格证等),并具有 1 年以上从事体育教学或体育训练的工作经历。

  对于培训机构开展的项目培训,该标准明确指出,培训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得违背教学规律和学员身心发展规律。严禁开展学科类项目培训,培训项目课程标准,不得超出培训对象所处年龄阶段。

  此外,在场所设施方面,该标准指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办学体育场所面积应当与开展的培训项目、培训人数相适应,教学训练场所应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面积的 2/3。团体类体育培训项目同一时段内培训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刘畅司晨

来源:合肥晚报 编辑: 徐玥
来源: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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